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
|---|---|---|---|
| 目录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民政局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即办 |
| 实施机构(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东海路千阳县市民中心二楼大厅(办理窗口:婚姻登记处)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除7-8月以外,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917-4241871
- 咨询窗口:
- 千阳县宝平路市民中心二楼婚姻登记处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917-4241768
- 投诉窗口:
- 千阳县民政局政秘股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居民身份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1、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各级公安机关 | 1、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
| 军官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 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 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提供的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 |
| 离婚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证件真实有效 2、离婚证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 | 民政部门 |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提供的证件应真实有效。 |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2、证明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
| 配偶死亡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前配偶信息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地居民丧偶的需提供。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与丧偶不一致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调解书(判决书)真实有效 2、调解书(判决书)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地居民已调解或判决离婚时提供。调解书或含生效证明书的判决书等文书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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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