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基本编码 | QR07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民政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双方到现场办理 | ||
| 审批结果名称 | 结婚证 | ||
| 审批结果样本 | 结婚证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东海路千阳县市民中心二楼大厅(办理窗口:婚姻登记处)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除7-8月以外,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4.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为陕西省内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居民身份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1、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各级公安机关 | 1、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
| 军官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 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 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提供的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 |
| 离婚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证件真实有效 2、离婚证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 | 民政部门 |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提供的证件应真实有效。 |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2、证明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
| 配偶死亡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前配偶信息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地居民丧偶的需提供。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与丧偶不一致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非必要 | 1、调解书(判决书)真实有效 2、调解书(判决书)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地居民已调解或判决离婚时提供。调解书或含生效证明书的判决书等文书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