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详细版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目录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即办
实施机构(科)室 综合事务股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4号综合事务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7月至8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4243146
咨询窗口: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政务大厅14号综合事务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4245101
投诉窗口: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政务大厅引导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注销登记申请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清算报告书及财务报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单位注销后的人、财、物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并经理事会(董事会)审查同意。 3、单位剩余资产,不得返还出资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4、单位剩余资产赠与其他社会组织,应提供相应的捐赠协议、收据或接收清单。 5、单位存在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单位(政府部门除外)或个人的担保承诺。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单位注销后的人、财、物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并经理事会(董事会)审查同意。 3、单位剩余资产,不得返还出资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4、单位剩余资产赠与其他社会组织,应提供相应的捐赠协议、收据或接收清单。 5、单位存在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单位(政府部门除外)或个人的担保承诺。
清算债权债务公告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理事会(董事会)纪要 1 纸质、电子 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符合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由理事(董事)会集体讨论,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决议,由理事(董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符合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由理事(董事)会集体讨论,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决议,由理事(董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