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07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综合事务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陕西省民政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审批结果样本 | 陕西省民政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4号综合事务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7月至8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注销登记申请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清算报告书及财务报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单位注销后的人、财、物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并经理事会(董事会)审查同意。 3、单位剩余资产,不得返还出资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4、单位剩余资产赠与其他社会组织,应提供相应的捐赠协议、收据或接收清单。 5、单位存在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单位(政府部门除外)或个人的担保承诺。 | 无 |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单位注销后的人、财、物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并经理事会(董事会)审查同意。 3、单位剩余资产,不得返还出资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4、单位剩余资产赠与其他社会组织,应提供相应的捐赠协议、收据或接收清单。 5、单位存在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单位(政府部门除外)或个人的担保承诺。 | |
| 清算债权债务公告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 无 |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理事会(董事会)纪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符合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由理事(董事)会集体讨论,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决议,由理事(董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 无 | 符合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由理事(董事)会集体讨论,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决议,由理事(董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