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15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综合事务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决定书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决定书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4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向审批部门申请立项,否则计划或其它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晰。 3、负责人:有副职者可填写正副职姓名。 4、工程建设性质:指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规模:指大型、中型、小型、零星;使用年限:指永久、长期、 临时。 5、辅助设施建设:包括运输道路、坡道、桥梁、码头及其它临时设施等,并附阁说明其规模、尺寸、高程及完工后处理措施。 6、对安全的影响及渡汛措施:指建设项目对原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及跨汛建设的保安措施. 7、施工场地一栏中其它是指物料的堆弃及完工后处理措施。 8、建设区位置及范围边界图:应标绘河名、堤防、建设地点与特征地物的相对距离、建设区的边界线、场地面积、建设次序、辅助没施布置等。 9、本表栏目空格不够填写时,可以另外加页,附于表后。 | |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协议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2 | 纸质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复印 |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 | 纸质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防洪评价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5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按照水利部【2004】10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 |
| 法人身份证 | 2 | 纸质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可研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 2 | 纸质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