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申请流程)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申请流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79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应急管理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千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千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窗口: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法律文书印制,由申请人到消防支队申报,领取后填写上交 | 自行填写。 |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申请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件 | 无 |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自行根据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 无 | |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与实际一致。 | 无 | |
| 场所平面布置图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与实际一致。 | 无 | |
| 消防设施平面图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与实际一致。 | 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