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支付(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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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支付(医疗保险)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FW31001000 实施机关 千阳县医疗保障局
实施机构(科)室 医保科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23-25号医保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医院收费票据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费用清单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诊断证明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居民身份证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社会保障卡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宝鸡市生育登记服务表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病历资料 2 纸质材料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医疗机构复印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 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4241222
咨询窗口:
千阳县政务大厅23-25号医保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4241156
投诉窗口:
千阳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