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23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商事登记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注销决定书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注销决定书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2号商事登记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http://qysb.sxfda.gov.cn/ | 无 |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签字确认委托。 | 申请人可在网站下载自行填写,确认签字盖章 | 无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原件正副本齐全提交。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