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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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23001000 | 实施机关 | 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街道 大庆路66号金台市民中心(办理窗口:15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令)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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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http://qysb.sxfda.gov.cn/ | 无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http://qysb.sxfda.gov.cn/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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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