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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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23001000 | 实施机关 | 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各市场监管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 南环路1号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各市场监管所)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 雍城大道西段宝鸡凤凰大酒店南侧约100米凤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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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无 | |
清税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税务部门 |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无需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 |
营业执照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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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