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
|---|---|---|---|
| 目录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6个 |
| 实施机构(科)室 | 污防股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5、16号工程建设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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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917-4243146
- 咨询窗口:
- 千阳县政务大厅15、16号工程建设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917-4245101
- 投诉信函:
- 千阳县政务大厅引导台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主送单位应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准确无误填写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人自备 |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相关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 | |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的要求填写。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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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