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11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4号工程建设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建设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详实准确,方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申请报告内容完善符合要求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无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表格填写格式规范,无表述错误。 | 千阳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规划图为当前最新版本,且标注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项目名称和面积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无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的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依据材料必须完整属实。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供 | |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勘界报告详实准确,矢量图层无偏移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项目用地勘界报告(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坐标系)及2000坐标shp图层 | |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情况的说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无 | |
| 节地评价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节地评价报告,报受理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随预审材料一起上报。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项目用地需要实地踏勘论证和开展节地评价的应提供实地踏勘论证意见和节地评价报告 |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意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项目用地需要实地踏勘论证和开展节地评价的应提供实地踏勘论证意见和节地评价报告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