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基本编码 | QR07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民政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千阳县低保中心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东海路千阳县市民中心二楼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往房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审材料和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审批的家庭名单,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表格填写完善,内容真实 | 千民发〔2021〕61号 | 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往房保障或其它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审材料和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审批的家庭名单,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