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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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13001000 实施机关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工程建设股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邮寄说明 暂无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4号工程建设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2个工作日)。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意。4.决定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法人身份证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挖掘占用申请表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营业执照 4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授权委托书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件 2 纸质、电子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 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4243146
咨询窗口:
14号工程建设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4245101
投诉窗口:
政务大厅引导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