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服务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基本编码 | FW08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司法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基层股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人民调解协议书 | ||
| 审批结果样本 | 人民调解协议书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文化路综合事业大楼B座1楼105室千阳县司法局(办理窗口:基层股)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根据个人需要,可就近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内容为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2、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人民调解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 | 自愿申请 | 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进行指导。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年度培训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每年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