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07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综合事务股 | 服务对象 | 个人 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4号综合事务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办理登记不需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http://zwfwzx.baoji.gov.cn/qianyangxian/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http://zwfwzx.baoji.gov.cn/qianyangxian/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备案表或举办单位资质 | 2 | 纸质、电子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http://zwfwzx.baoji.gov.cn/qianyangxian/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http://zwfwzx.baoji.gov.cn/qianyangxian/ | 无 | |
| 民办非企业理事、监事备案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调查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http://zwfwzx.baoji.gov.cn/qianyangxian/ | 无 |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http://zwfwzx.baoji.gov.cn/qianyangxian/ | 无 | |
| 办公场所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场所是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场所是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的原件一份。 | 无 | 场所是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场所是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的原件一份。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