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挖掘城市道路)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挖掘城市道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XK13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工程建设股 | 服务对象 | 个人 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5-16号工程建设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已办理城市道路建设用地及资料移交手续; 2.已办理该建筑工程批准施工手续; 3.已办理管线工程批准手续; 4.已取得管线定线合格证; 5.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复 | 2 | 纸质、电子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勘察测绘院管线定线合格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施工图纸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施工合同 | 2 | 纸质、电子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 建设工程审核图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5月28日修正本)第二十七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