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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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类权力
基本编码 QT29001000 实施机关 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科)室 千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服务对象 个人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邮寄说明 暂无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有部分人防工程项目资料涉及密级内容,需要建设单位现场报送纸质材料。
审批结果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批结果样本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千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窗口:综合股)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工程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并完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申请表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请人自备 项目名称要具体到楼号或防护单元。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
陕西省人防工程普查登记表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请人自备 1、档案号、分类标准不填,其余如实填写。 2、每个防护单元填1份。
规划、人防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平图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还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还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由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提供本次报备的人防工程部分的建筑平面图,图纸应经图审机构审查并加盖审图章。
CAD电子版光盘 1 电子材料 原件0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请人自备 本次备案人防工程的总平图、方案图及各专业的施工图CAD版。
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项目施工图应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工程备案表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请人自备 质量情况需手写。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由具备资质并在陕西省人防办完成备案的检测机构出具 由具备资质并在陕西省人防办完成备案的检测机构出具。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 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4242400
咨询窗口:
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股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4241061
投诉窗口:
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