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
| 基本编码 | QT13001000 | 实施机关 | 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工程建设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 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西南角(西新幼儿园对面)千阳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5-16号工程建设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令时9月至次年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完成建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照明等)。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建设工程档案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完毕。 (五)临时建筑、规划审批要求拆除的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七)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术规范要求。 (八)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特种设备,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九)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人防工程,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十)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等工程,并具备法律法见规定的验收条件。 (十一)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代征的道路和绿地已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签章齐全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案机关 | 企业签章齐全 | |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资规部门核发 | 提交内容真实有效 | |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消防部门 | 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 |
| 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住建部门节能验收结果文件 |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 |
| 绿色建筑验收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住建部门节能验收结果文件 |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 |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字迹、公章完整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字迹、公章完整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