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审批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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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QT08001000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司法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宝鸡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
审批结果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 陈仓大道(龙丰苑小区西北侧约50米)宝鸡市司法局(办理窗口: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407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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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由宝鸡市司法局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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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公布,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