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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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 事项类型 其他类权力
基本编码 QT08001000 实施机关 宝鸡市司法局
实施机构(科)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一次报送材料;一次领取办理事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公证员执业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公证员执业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 惠民路17号(办理窗口:402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居民身份证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符合填报要求 自行复印 严格按照要求填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纸质材料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符合要求 自行提供 严格按照要求
学历证明 2 纸质材料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毕业院校
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符合要求 自行提供 符合填报要求
个人工作简历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符合填报要求 自行提供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自行提供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必要  自行提供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款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第三款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第四款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第五款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第六款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第七款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第八款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2号)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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