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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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JL08001000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司法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80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优秀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 陈仓大道(龙丰苑小区西北侧约50米)宝鸡市司法局(办理窗口: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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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 必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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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