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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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
实施机关 | 石鸭子村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实施机构(科)室 | 参保登记股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 凤县市民中心B座一楼凤县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9号窗口,各村便民服务站1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917-4805028
- 咨询窗口:
- 县政务大厅19号窗口,各村便民服务站1号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917-4805282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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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正确提供 | |
户口簿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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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